上海市杨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现将我局在行政执法中查封的物品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查封物品清单 2007年10月11日,行政执法人员在邯郸路470弄10号102室内扣押一批用于无证加工食品的原辅料。 二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,以上物品所有人应立即到上海市杨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(临青路565号2楼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)接受调查处理,逾期不办者,该物品将按无主物品处理。 三、以上公布的物品任何个人不得隐匿、转移、变卖、损毁,不得为其转移提供运输、保管、仓储等便利条件。否则依法追究责任。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,来我局接受调查,积极配合结案或有检举立功的涉案人员,我局将依法从轻或者减免处罚。 特此公告 附记:本公告张贴邯郸路470弄10号102室 上海市杨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○○七年十月三十日 |